第一条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那曲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那曲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国家、自治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经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贯彻国家、自治区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安置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监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管理工作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自治区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全市表彰奖励活动的申报备案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担局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调研、政策研究工作。承担会议材料、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项目的协调管理。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综合统计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管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并监督实施。管理农牧民技能培训资金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等政策,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指导监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许可审批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拟订并审核农民培训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指导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负责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表彰奖励科)。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培训、登记、统计和考核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方案。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和自治区、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管理工作。负责享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人才引进(不含党群系统事业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岗位审核工作(不包含八级及以上职员)。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负责全市“三支一扶”管理、派遣、考核等相关工作。拟订市级表彰奖励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承担我市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和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和日常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离退休政策和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机制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调整基本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我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事假、病假等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执行落实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贴、补贴、奖金政策。指导和督促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年度工资计划、开展工资统计工作。执行落实自治区下达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资指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外调职工工龄核算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龄落实核算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五)社会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病退、退休审批工作。拟订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负责发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自治区调剂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市安置政策。参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工伤、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监督制度。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监督相关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企业(职业)年金等基金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受理基金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指导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受理工伤申报、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因不服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失业保险工作。
(六)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依法衔接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指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开展确认、审查、调解文书工作。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订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制度。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正县级2名、副县级3名),科级领导12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科室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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