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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机构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促进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0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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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机构: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与审计整改工作同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及整改对象

截至20231231日前在我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及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核验及整改主体

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自治区及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

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核验,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根据人社部门要求对照审计提出的问题开展整改工作。

三、核验及整改内容

(一)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实报告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具体事项包括: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整改内容

1.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以及《关于对劳务派遣企业实施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函〔2023123号)要求,执行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金与实缴资本金不相符的,经各地市人社局查验核实后责令劳务派遣单位按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限期补足资本金或提出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变更申请,并向登记注册部门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手续。22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截至20231231日,劳务派遣机构变更注册登记信息后未及时到人社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的,225日前完成变更。

3.未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督促本辖区劳务派遣机构,严格落实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等),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4.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补齐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今后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确保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包括: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假外包,真派遣真外包,假派遣、政府购买服务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核验及整改提交材料

(一)核验提交材料

1.年度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1)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2.本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202312月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6.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名册(附件3),202312月参保人员明细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附件123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整改提交材料

审计整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各地市劳务派遣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4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5

4.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6

、核验及整改时间

(一)核验时间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核验后,22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提交本辖区劳务派遣机构年度核验情况报告(含电子版)

(二)整改时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包括:整改工作基本情况、涉及的整改内容和整改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工作要求

(一)开展专项自查检查,对照问题一事一改,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实化细化整改措施,从实从长抓整改,建立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落实清单相结合形式,压实整改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人员,着力解决审计反映的问题。今后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藏人社函〔2023123号相关规定,做好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劳务派遣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作为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同时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及时整改,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处理。核验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核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网、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三)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协同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指导各劳务派遣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监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附件:附件(1、2、3、4、5、6)

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科

202424

(联系人:覃永志08963721011

责任编辑: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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