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宝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青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628MAD038EWX2):
本委依法受理潘德强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那劳人仲〔2025〕61号(61-1号、61-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调解仲裁管理科),逾期视为已送达。
61-1号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5年1月2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2700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855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98元,共计415656元(大写:肆拾壹万伍仟陆佰伍拾陆圆)。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2305.16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圆壹角陆分)。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61-2号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1957元。(大写:伍万壹仟玖佰伍拾柒圆)。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0896-372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