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18542D):
本委依法受理丁海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那劳人仲〔2025〕59号(59-1号、59-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调解仲裁管理科),逾期视为已送达。
59-1号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0391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391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7006元,医疗费12044.14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共计347856.17元(大写:叁拾肆万柒仟捌佰伍拾陆元壹角柒分)。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诉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59-2号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9276元(大写:陆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联系电话:0896-372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