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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仲裁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6-06-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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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唐明国诉你单位工伤保险纠纷一案(那劳人仲〔20261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西藏那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调解仲裁管理科),期视为送达。

17-1号裁决结果: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721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439元。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885元。

四、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439元。

五、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747.96元。

六、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35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7-2号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77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96-3721015



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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